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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宣導海報] 行銷傳銷商品切勿誇大不實

    發佈日期:2019-05-31
行銷傳銷商品,切勿誇大不實。 依據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第1、4項規定 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 第1項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認定基準、宣傳或廣告之內容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違反第28條第1項者,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以下罰緩。 在推廣產品過程中,除傳銷公司外,傳銷商也應該注意相關的廣告或宣稱內容,不能以訛傳訛,以致遭主管機關處罰,而導致得不償失的結果。 正道而行,永續經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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