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須知
依財政部 83 年 03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831587237 號函,您從事麗富康國際事業的獎金收入等,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依據上述財政部函具體之規定,扼要說明如下:
個人經銷商所得總類
1、獎金部分: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
(1)執行業務所得:個人參加人因下線直銷商向麗富康國際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(或金額)達一定標準,而自麗富康國際取得之業績獎金,係屬佣金收入,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,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(2)其他所得: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麗富康國際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(或金額)達一定標準,而自麗富康國際取得之業績獎金,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。
2、銷售部分:營利所得
財政部規定自 105 年度起,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 7.7萬元 以下者,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;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 新台幣 7.7 萬元者,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 (參考價格) 計算銷售額,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 6% 核計個人營利所得申報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扣款相關規定
1、個人參加人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收入單筆達新台幣2萬元者,按其金額扣繳 10% 稅額為代扣稅款,其代扣之金額得於申報綜所稅時 扣抵 扣繳稅額。
2、外籍人士之參加人,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取得的獎金一律按20%代為扣繳稅款。
3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,執行業務所得單次給付達新台幣2萬元者,代為扣繳2.11%二代健保補充保費。